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升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通过共享激励等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4万美元)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以共建共享为核心,以资源整合为主线,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建立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域资源共享,服务于全省的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各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须与省网联网运行。 第五条 协作共用网以专业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基础,建立共享信息服务系统,以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实物资源共享。重点开展测试服务,仪器设备耗材、试剂、标样的配送服务,仪器设备维修与改造升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调剂服务,专家咨询服务以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 第六条 省内以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以其他资金,购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不能满足需求;优先选购可满足需要的国产仪器设备;须经联合评议予以审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由财政、科技、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未通过联合评议的不得购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设立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承担。 第八条 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协作共用网;审定协作共用网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名单;披露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组织协作共用网会员单位绩效考评;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活动;组织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推荐协作共用仪器设备调剂、设备维修服务机构等。 三、仪器设备入网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内以财政性资金和事业单位以其他资金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时间加入协作共用网,纳入协作共用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协作共享;对外服务业绩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单台(套)原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自愿纳入协作共用网信息管理系统。鼓励中央驻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省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加入协作共用网。 第十条 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可直接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即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联系,也可以网上预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可根据预约需求,与用户联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1、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4万美元)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适宜共享; 2、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故障率不高于5%; 3、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4、仪器设备机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具有中级以上分析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对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建设若干个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除具备协作共用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台(套)原值50万元人民币(6万美元)以上或20万元以上具有特殊用途; 2、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3、入网仪器设备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和操作。 第十三条 对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考核结果和其性能、先进水平等,每两年调整一次,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资格。 四、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原则: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作共用网会员单位经职能部门批准的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需报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备案,并在协作共用网上对外公布。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参与信息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权利: 1、接受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免费享受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统一对外宣传,共享协作共用网信息资源; 2、候选协作共用网先进机组或先进工作者; 3、与入网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实现信息互动; 4、省属财政全部补助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优先获有省级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格; 5、获有申请共享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资格; 6、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义务: 1、及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协作共用网,纳入协作共用网信息管理系统,并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2、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3、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5、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升级改造补助; 6、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 7、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六、共享激励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十八条 设立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共享激励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科技条件专项经费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与省财政科技条件专项经费等额匹配)。 第十九条 共享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七、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每年度对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及机组操作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测试服务。即在满足本单位测试需求的同时,对社会开放共享所发生的测试服务,包括有效机时、测试样品数、测试收入、测试效益、服务质量等方面。 2、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等。 3、研究与开发。即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化部门或行业部门的认可、推广应用;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其研究成果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4、通过相关认证。该机组所在实验室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或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 5、管理与维护。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规范性;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数据采集。(1)省协作共用网登记信息。(2)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的《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评价表》(在协作网上下载)、依托单位仪器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纪录、通过相关认证证明材料、通过有资质测试机构的性能检测报告、研究开发成果证明材料、《委托检测协议书》、样品测试报告、服务收费发票、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及“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数据抽样核查。对仪器设备依托单位上报的数据、文档资料进行抽样核查。 3、数据计算与分析。对核查过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4、结果公布。在协作共用网上发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评估主要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及评估结果,加权计算各共享仪器设备得分,分“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设备机组”、“具有特殊用途的科学仪器设备”和“一般共享仪器设备”三个组别,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排序。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协作共用优秀的单位、优秀机组、优秀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共享激励经费。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